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方案有哪些具體變化?據悉,福建省已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以下是細節。歡迎閱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福建省逐步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任敏社文[2016]第195號
平潭綜合實驗區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減輕企業成本負擔的意見》(鄭民[2016]21)精神,切實降低企業人力資源成本,決定階段性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在2015年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3%下調至2%的基礎上,2016年5月起單位繳費進壹步下調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年(201年5月2016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是因費率降低,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節基金補貼,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執行。
三。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繳費人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次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扣除,扣除的金額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反映。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65年6月4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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