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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保險金信托產品,家族信托和保險金信托區別

壹、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細地訂立於遺囑中。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所設立的內容,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所主要解決的是委托人死後財產如何管理和處分的問題,與壹般繼承不同之處在於,它借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托人,來實現委托人維護家族地位,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甚至借助對財產的控制來實現對後代及社會控制的目的。

遺囑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遺囑信托以遺囑作為信托設立的方式,是委托人遺囑的具體表現形式。由於遺囑具有單方性,受托人需要以適當的方式做成可以證實的承諾,承諾的形式可以是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第八條規定,信托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受托方可以在遺囑上闡明承諾,也可以由公證機關對承諾內容做出公證。

(2)遺囑信托以委托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信托的生效時間,遺囑信托關系不會因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這與壹般信托生效有區別,壹般信托雙方就設立信托達成要約和承諾的壹致後,信托關系即時生效。

(3)遺囑信托的財產轉移與壹般信托的財產轉移不同。壹般信托財產是由委托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相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或動產交付完成,且在財產登記或交付行為完成時信托生效;而遺囑信托生效時,財產轉移(繼承)才剛剛開始,委托人的財產尚未由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進行財產的變更登記或交付。

二、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是壹項結合保險與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托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即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簽訂保險金信托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給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並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托合同約定方式,將信托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托期間終止或到期時,將剩余資產交付給信托受益人。

保險金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通過信托條款約定,委托人將保險金的受益權委托給受托人。委托人將記載保險利益的保單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就完成了信托權利的移交。壹旦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理賠條件發生,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按照保險金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使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於原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托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險金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運作。受托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托財產,為受益人維護信托財產,增加信托財產的價值。受托人可以依照信托條款約定從該筆信托財產中獲取應得的報酬,但不得從信托財產中獲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決權信托

表決權信托,是指股東根據表決權信托中的約定,在壹定時間範圍內,以不可撤銷的方法,將其持有股份上的表決權或與之相關的權利,轉讓給另壹或若幹受托人(後者可為實現某些合法目的,在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法行使表決權),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權的壹種法律制度。家族成員可通過表決權信托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繼續擁有其企業的股份控制權,同時把經營權和決策權轉移給外部,獲得外部關鍵的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同時分享控制權收益。表決權信托是信托在商事領域中的運用形式,其本質在於對公司控制權的集中和爭奪。在家族財富傳承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靈活運用表決權信托來實現自己控制家族企業的目的。

表決權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表決權信托的不可撤銷性。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相互分離,表決權信托有效成立後,在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期限,表決權信托法律關系不得因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任何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死亡而終止。

(2)表決權信托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壹般信托關系沒有期限限制,表決權信托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以防止表決權信托期限過長或不夠出現損害委托股東和受益人權益的現象。

(3)表決權信托證書的有價證券化。表決權信托證書是證明其持有人處於受益人地位的憑證,表決權信托證書可以像股票壹樣流通轉讓,是可流通的憑證。

四、離岸信托

離岸信托,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托。壹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而委托人為本國居民設立的信托。由於不同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或法律條文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離岸信托壹般創立在財產授予人的註冊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權區;同時由於避稅地在稅收上能夠給與受益人更多的優惠,大多數的離岸信托都建立在避稅地。

離岸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利用離岸信托來轉移財產。如果委托人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稅負較高,委托人可以建立信托關系,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在避稅地設立的離岸信托,從而合理地避免由這些財產所產生的高額稅收。

(2)利用離岸信托來實現繼承計劃。對於資產所有人而言,離岸信托不僅可以避免因民事繼承須在資產所有權利當地申請辦理而產生的繁瑣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托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而引發的問題。

(3)稅負優化。委托人通過信托安排,使資產所有權的“國籍”產生了轉移,從而轉移了“征稅權”,尤其對於“被動投資”收入的稅收而言,合理的信托選擇,可以產生潛在稅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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