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本區縣城鎮居民登記、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區縣城鎮職工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的宣傳、培訓和擴大參保覆蓋面工作。2.監督檢查本區縣內用人單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參保和繳費情況,確保參保率和征繳率。3.負責本區縣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4.監督檢查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及保險費的支付情況。5.組織推動本區縣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6.負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證的審核、繳費年限的核定工作。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的意見》
(壹) 統壹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要完善參保範圍,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二) 統壹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壹征繳,統籌層次壹致。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三) 統壹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並實施後實行統壹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容中,並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促進生育醫療服務行為規範。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範圍,推動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充分利用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強化監控和審核,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