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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慈善組織去民政局需要什麽手續?

民間慈善組織屬於社會組織。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由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發起人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條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2.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3.第十條?成立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4.第十壹條?申請社會團體登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5.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區域、法定代表人、活動經費、業務主管單位。

壹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6.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三)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和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及產生和罷免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九)其他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7.第十五條?根據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請辦理《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8.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和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