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三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基本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必要的投入,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第五條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教育、審計、民政、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第六條本市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鼓勵和引導全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第八條本市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協同發展工作機制,推進政策制定、經辦服務、監督管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資格互認、藥品采購、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協同工作。
本市將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基本醫療保險方面的合作,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相關工作。第二章保險與繳費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學生、兒童和其他失業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企業在註冊時,同步登記基本醫療保險。其他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壹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政府補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申報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參保繳費期間,壹次性繳納下壹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果沒有及時繳納,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壹征收。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向醫療保障機構提供繳費情況,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