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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於擴大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和《大連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職工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

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第三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機關(含團體)、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所有職工、退休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大連辦事機構中方職工,按照本規定執行醫療保險。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退休人員、乙級以上殘疾軍人、在校大學生或企業職工及其享受半價醫療的直系親屬,其醫療費用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大連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醫療制度改革的統壹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醫改辦),負責組織起草醫療保險改革政策措施,協調指導醫療保險實施部門,監督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運營和增值。

市衛生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其所屬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中心)辦理;市勞動局負責企業的醫療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其所屬的大連勞動保險公司辦理。第二章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第五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分別到基金中心和市勞動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新建單位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壹)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

在職職工暫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60%的,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的60%發放;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300%的,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按職工個人繳費與養老金總額之和的10.5%繳納;企業按職工工資和養老金總額之和的9%繳納。第七條醫療保險費征繳比例根據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情況和物價指數適當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衛生部門提出,報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單位和職工必須按照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如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第九條單位分立、合並、終止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企業破產清算財產時,應當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支付退休人員十年的醫療費用。第十條單位繳費渠道列支。

(壹)全額預算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不同預算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由單位預算撥款;

(二)預算差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支付;

(三)企業職工從福利基金中支付,退休人員從企業管理費中支付。第十壹條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日期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代收。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的;

(4)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基金暫免稅費。第十三條醫療保險基金按第十九條規定記入個人賬戶後的剩余部分,作為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第十四條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但不得用於平衡預算。第十五條醫療保險基金應當在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第十六條設立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由政府、單位、工會、職工和專家代表參加,定期聽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關於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運營和管理服務的工作匯報,並向社會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