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基本準則: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範,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範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註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二、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
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損害社會公***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泄露客戶資料。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範圍。
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