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壹種長期的住房儲蓄。職工在職期間,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壹管理,專款專用。凡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外資企業中方職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
以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工資數額,繳費率壹般由地方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地規定不壹。比如北京,單位5%,職工個人5%,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加可以適當調整。到“九五”末,繳存比例將達到不低於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0%。上海是職工6%,單位6%。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來源
1,從住房折舊和其他轉移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嫁給財政部門,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中央企業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審計。
2.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住房資金調劑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撥給全額預算單位,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
3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
(3)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壹般按法定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6月”按上壹年7月1日掛牌利率結算,自結息日起自動轉入。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
職工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和家庭自住住房大修,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的房租支出。職工及其配偶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住房,或對自有住房進行大、中修的,應向其工作單位提交相關證明,經單位審核後,由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付款人持申請表到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主管部門提取。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的,由承租人於每年1、2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承租人所在單位根據承租人上壹年度家庭工資總額和已支付的租金核定超過5%的數額。超出部分可以由承租人和與其家庭同住的員工共同分擔。分攤人員憑各自的提取單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於每年3月、4月提取。分攤費用的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支付單位申請房租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職工與家人共同生活的平均分攤金額。補貼資金從單位住房基金中支付。職工退休、離職或者出國定居,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工作調動時,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職工在新單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在職期間死亡的職工由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給予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和順序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職工自住住房修繕貸款;城市經濟壹般住房貸款;單位購建住房抵押貸款;在滿足上述支付需求並安排上述貸款後,余額可用於購買國債。
(六)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程序
1.用戶渴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2 .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規定和年度使用計劃以及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恨,審查貸款申請;
3.委托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用戶(或單位)的資信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發放貸款;
4.辦理貸款手續,按期收回貸款。
(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實施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領導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1.核定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
2.督促單位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3.合同相關部門應當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
4.審查所有用戶(或單位)動用儲備金的申請;
5.監督受委托銀行按約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6.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7.償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
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經同級財政批準後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存折的金融業務由當地人民政府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辦理。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報送報表和交付憑證,接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