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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合理嗎

也不知道為什麽,現在購置新房或者舊房,要交納壹筆不小數字的房屋維修基金。這對許多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來說,確確實實是壹筆不小的金額啊! 該“基金”既不是行政收費,也不是國家稅收,卻可以和“契稅”等國家稅收平起平坐。如果妳不交納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房管部門就不給妳辦理房產證!現在工商局的工商管理費,國家“以人為本”也都取消了,而現在不陰不陽的“房屋維修基金”卻依然堅挺的壓在普通購房者身上!那麽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何物?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合理也合法呢? 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條例》出臺後,對房產公***部門的修繕,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房價壹定的比例或購房面積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由房產部門代管,或由經批準的物業部門代管。 這裏,我想提出幾點疑問: 壹是,房屋維修基金,為什麽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作為房屋,本來就是和家電、食品、汽車等壹樣,都屬於消費品,只是所謂特殊,特殊,就是因為房屋建設質量要求要更高,標準更高,是國計民生的大件商品,但,房屋畢竟還是商品,可為什麽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所有購買汽車的消費者,都要交納所謂汽車維修基金呢?彩電維修基金呢?這本應該由建設方承擔的責任,莫名其妙地轉嫁了壹大部分給房屋購買者(消費者),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房屋和其他商品壹樣,也應該有保質期和維修期,作為房屋這種商品,其期限應該設定為50年以上,如果確實過了維修期,也應該由業主自主選擇修繕方式方法,事前收取這麽壹大筆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表明,開發商(建設單位)妳質量馬馬虎虎就可以了,反正,以後收取了房屋維修基金,由那些消費者自己扛著呢? 二是,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的問題。有許多購房者反映,有相當壹部分購房者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被房管部門挪用甚至政府挪用!還有的房屋管理部門與物業公司狼狽為奸,任意地挪用或騙取購房者的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失去了本該有的功能。 三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根本沒有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房產管理部門視同“行政收費”對待。房產管理部門缺乏宣傳力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什麽,用在哪裏? 四是,壹套房產存在重復收取房屋維修基金的不合理現象。業主在購房時,已經按比例或者面積交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可轉讓後,該房產又要受讓方再壹次按同樣方式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同壹套房產,如果轉讓多次,就收取多次房屋維修基金,請問,這是什麽邏輯? 五是,房屋維修基金年限跨度那麽大,管理上根本跟不上,甚至不規範,除了給購房者帶來經濟負擔外,對購房者沒有什麽太多益處。不可能房子公攤部分壹買下來,就要維修吧?公攤部分,也是開發商應該保質保量的部分,是消費者房產組成部分,攤入了購房者個人房屋面積裏面的。作為房產開發商或生產者,保證房產質量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讓消費者承擔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沒有什麽道理。就算遇見天災人禍什麽的,房屋公攤部分維修費用,也有業主們***同協商處理。莫名其妙地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到底起到什麽作用?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