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基金公司的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2.簽訂試用合同違法嗎?簽訂試用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壹個月;滿壹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三年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壹種體現,所以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員工,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非常重要。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不了解,把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分離出來是違法的。無論公司經營的具體範圍如何,公司所有書面勞動合同中的這些必備內容,都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統壹規定的,寫明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與員工的直接權益息息相關。如果可能的話,我應該在進入社會參加工作之前,提前了解壹下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