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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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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見第二章。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晚年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制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使農村居民達到規定的養老年齡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四條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靈活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新農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管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和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區農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登記、養老保險費征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以及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業務辦理的指導、監督和考核。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初審和信息錄入。村、社區經辦人員要做好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擇、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基礎資料的收集上報工作。公安、財政、審計、民政、農業、殘聯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保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險登記

第八條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或者農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村、社區經辦機構申請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表,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在參保登記時申報子女參加社會保險並提供相應的有效證件,經審核後辦理登記手續。申請參保登記的農村居民為壹級至二級重度殘疾的,應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村、社區經辦員應當於每月20日前,向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報送農村居民戶口簿及其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表等材料。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於每月25日前,將村、社區代辦提交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農保機構。區農保機構應當在信息系統中確認參保人的登記信息,並向市農保機構報告。市農保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發放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壹條登記變更,參保人員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村、社區經辦機構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新農保資金包括:

(壹)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2)政府補貼;

(三)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貼,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補貼;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壹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壹個繳費檔次,繳費年限為60周歲。繳費檔次可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及農民收入增長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繳費年限超過15的,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用差額年限繳納個人繳費。新農保實施時,可享受政府補貼壹次性繳費,累計繳費年限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根據選擇的繳費檔次,在間斷年補繳保險費。新農保實施時,已滿60周歲的參保人不繳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水平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每繳費壹個檔次,補貼標準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不增加補貼。

第十七條除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政府每年為其支付80元,其余由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補貼。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支付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其成員參加新農保繳費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原則上每個參保人每年最高補助或補貼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新農保個人賬戶應記錄參保繳費信息、養老金繳費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壹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壹)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2)政府補貼;

(三)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的集體補助或者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個人賬戶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壹年期居民存款利率每年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被保險人本人的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照下列規定儲存:

(壹)繳費期間發生身故的,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後,本息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余資金扣除政府補貼後,本息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繳費期間出國定居、出國、已取得外國國籍的,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後,本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農業保險機構予以保留並計息;繼續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a)至少60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新農保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在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參保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指定的農業保險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應當在年滿60周歲前1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實、區農保機構確認、市農保機構審核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壹個月內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月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壹)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

(2)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系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應當每年按照農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進行身份確認的,農保機構應當停止發放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可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第三十壹條符合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符合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按新農保繳費標準繼續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並享受養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參加新農保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同時,繼續享受養老農保待遇。

第三十二條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享受新農保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終止新農保關系,個人賬戶資金從政府補貼中扣除,壹次性退還給本人。已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養老保險,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其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可以轉移到新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以將保險關系暫時存放在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資金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分開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新農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應當分開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農保機構應當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新農保繳費,保險費定期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留存壹定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市農保機構應將收繳的保險金莫名其妙地支付給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九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和統計制度。市、區農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條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和省級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和養老補貼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按時撥付農業保險機構。開展新農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信息網絡建設維護費用納入政府預算,農保機構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壹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對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市、區農業保險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業保險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國家和省對撫恤金的停發、停發和喪葬補助金的申領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