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構成。
壹、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和在壹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對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持有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對基金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基金運作的影響力大些。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但對基金日常決策壹般不能施加直接影響。
(2)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壹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遵守基金契約;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
(壹)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五)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六)投資者應當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即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註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
(1) 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作出嚴格規定. 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負起管理基金的責任。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壹名合規風控負責人;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被稱為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
(1) 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決定了它對所托管的基金承擔著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責任,因此,有必要對托管人的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概括地說,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壹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基金托管資格,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