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募集申請核準
基金募集申請核準的主要程序和內容包括:
首先,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
其次,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合規證券從業資格性審查。
第三,根據擬募集基金的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第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最後,辦理基金備案。
二、基金募集步驟
壹般分為申請、核準、發售、基金合同生效四個個步驟。原來是(備案、公告)五個步驟。
(壹)基金募集申請
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
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文件次日,發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