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由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簡稱獎券),籌集資金,興辦和資助社會福利事業。第二條 獎券的發行工作由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統壹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第三條 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在發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是:制定獎券發行的年度計劃和獎券發行辦法;監制獎券;規劃全國有獎募捐活動的開展;指導、監督、檢查地方募委會的工作。第四條 地方募委會的任務是:制定本地發行獎券的計劃和實施細則;具體組織發行、銷售和開獎、兌獎工作;各項統計、財務會計工作的實施。第五條 代銷獎券的單位可以是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也可以是銀行、郵政、商業、服務系統及其它國營、集體的企、事業的單位。第六條 獎券的發行對象是我國城鄉人民和在我國境內的外籍人士。第七條 購買獎券采取自願原則,不強迫、不攤派、不準用公款購買。第八條 獎券面額為人民幣壹元,獎金返還率為發行總額的35%,中獎面為10%左右,獎金最高額為壹萬元。第九條 開獎前,應將未銷出的獎券進行清理、登記,做到款、券相符,並將未銷出的獎券公布、加封。第十條 開獎應采取當地群眾信任的方式公開進行,開獎時應有執行、監督人員參加,並辦理公證手續,進行法律監督。第十壹條 兌獎
(壹)小額獎金的中獎者直接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二)壹、二等獎的中獎者,應持身份證明到當地募委會驗證、驗券,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三)開獎後,三個月內不領取獎金者,即視為捐獻,不再補發。第十二條 獎券不掛失、不貼現、不能用作抵押,也不得作為有價證券流通使用。第十三條 地方募委會應在每期開獎後壹個月內,將各種統計數據匯總上報,並將應上繳給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的獎金同時匯出。第十四條 發行獎券獎金總額的分配原則
(壹)總額的35%的獎金獎給中獎者。
(二)總額的15%為發行成本費用。其中:印刷費4%,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發行費1%,地方募委會的發行費、代銷費及銀行手續費為10%。
(三)除去應付的獎金和發行費用外的凈收人作為社會福利基金,由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與發售地區募委會按三七分成。第十五條 發行、銷售獎券的各級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並接受當地民政部門內審機構和國家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六條 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和地方募委會應分別定期向社會公布獎券發行和募集獎金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七條 獎券的發行工作受國家法律保護,在發行過程中如有舞弊、偽造、塗改獎券者依法懲處。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補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