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案財產的處置
1,返回。
2.轉移。
3.沒收。
4.收購。
二、扣押物品的期限,按扣押物品的種類劃分:
1.查封動產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2年。
2、查封、扣押房地產,查封期限不超過3年。
3.凍結銀行存款的,凍結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三、處理贓款的方法有哪些?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偵查機關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款物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通知金融機構將其上繳國庫,然後將判決書送達有關金融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2.依法不移交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贓物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處理。除依法返還給傷者的以外,壹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
文章
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財產。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審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退回,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嚴禁以虛假申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查封、扣押、凍結。涉案單位非法表外資金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