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記者了解到,《通知》適用範圍為南昌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含中央單位和駐贛企業)。非國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根據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上壹年度(自然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2。
此外,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不得高於職工所在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不得通過補繳方式為繳存超過限額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按照規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納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通知要求,繳存單位應當如實申報繳存基數,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繳存單位不得以逾期繳存等方式為繳存職工超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員工以第二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新調入職工以第壹個月工資作為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壹次,其中新職工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核定的繳存基數適用於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對達不到繳存比例、月繳存額低於下限的繳存人,應當按照規定提高繳存比例。
繳存單位不配合報送職工繳存基數或報送的繳存基數明細不符合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暫停受理該單位繳存業務,直至完成繳存基數的調整和核定,同時該單位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向省住建廳報告。
繳存職工對繳存公積金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將通知繳存單位進行整改;對拒不配合整改的單位,暫停受理該單位繳存業務,按照人社部門和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核定繳存基數。
尚未達到繳存比例且月繳存額低於下限的繳存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高繳存比例。提高保證金確有困難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暫緩提高手續。
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和數額時,應當明確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確定後,壹個繳存年度內原則上不得變更。繳存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繳存基數和比例的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