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械工程部:負責所有海軍艦艇使用的推進機械(非飛行推進機械)的設計、制造和維修,並管理相關承包商;制定我們生活必需品的預算,包括海軍艦船推進機械(不是飛行推進機械)維護和運行所需燃料的預算;等壹下。
2.軍械部:提供各種軍械的規格和國營軍械廠所需軍械總量;辦理軍械征用和修理,行使海軍軍械效能和分配的總監督職能。
3.海軍工程部:負責所有海軍艦艇(非飛機)的設計、制造和修理,以及相關承包商的管理;準備我們必需品的預算。
4.財政與供應部:掌管撥給海軍的壹切經費的支出,負責采購其他部門不關心的各種物資,提出預算,記賬等。同時負責向國營軍服廠提供各種服裝規格和海軍總需求,及時提交服裝申請。
5.醫療衛生部門:向各國衛生醫療機構負責人通報海軍官兵人數、醫療物資(包括裝備)總需求和品種、所需醫院床位,並進行分配和監督工作落實。
6.前進基地:根據作戰計劃的安排,建立軍事防禦的前進基地;基地人員和監督人員的培訓;為其他陸上設施(包括海防工程)配備岸上警戒人員;並向其他部門提交所需物資和設備的預算。
7.通信局:提供電報、通信服務和信號員。
8.航空部:負責飛機的設計、制造和維修,並管理相關承包商;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飛行活動;負責培訓及其組織;提出本部門所需物資的預算並辦理申請。
9.法律事務辦公室:負責在海軍部任何部門需要時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指導海事管轄範圍內被告案件的準備工作,了解其申訴情況;審查案件記錄,以便最終批準和執行判決;在可能發生的任何其他法律糾紛中作為海事代表;負責解釋適用於海軍的法律;管理軍事罪犯和戰俘。
10.宗教事務部:負責海軍人員的社會和宗教福利,並提出改進建議;戰俘中有組織的工作;等壹下。它還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以了解平民工人階級的有關情況,並報告任何妨礙海軍和陸軍在戰時供應燃料、軍火或其他物資所依賴的工礦企業正常工作的情況。
11.交通部門:負責監督和調查海軍平時或戰時可以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壹切交通設施;安排上述運輸工具的準備工作,預測緊缺運輸工具的種類和數量;滿足所有合法的運輸應用;為軍隊提供海上運輸;提出預算,保證本辦公室的正常工作。
12.年金辦公室:調查所有年金申請和因加入海軍而遭受損失的賠償要求;對上述項目提出補貼建議;提出壹個滿足上述要求的預算。
13.公共工程署:負責房屋、碼頭等公共工程的設計、建造和修繕,並提出相關預算。
14.供應部:為海軍人員采購供應品,並進行或批準供應品采購;提出采購預算。
各部門主任就本部門人員和後勤部門內與各部門有關的專業人員的任用、晉升和工作分配向參謀長提出建議;並負責管理上述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醫藥衛生部門除外,該部門的教育工作是全國性的而不是部門性的);同時,它還負責記錄行政費用和編制預算。
海軍的下屬單位有:(1)艦隊;(2)國內在岸總部;(3)海防司令部;(4)通訊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