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署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
募集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管理。
基金合同約定不管理私募基金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爭議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同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對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進行管理,應建立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基金財產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三)利用基金的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和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從事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獎勵、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寫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杠桿等相關信息,並保證所填寫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重大事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少於65,438+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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