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菜地屬於征稅範圍,占用菜地應按規定征稅。對菜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後,壹些城市為國家建設征用了郊區菜地,征收了新菜地建設基金,可以保留。
為了保證國家稅收,如果菜地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偏高,應適當調整。鄉鎮集體單位和農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務院決定,耕地占用稅50%留給地方政府,設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開墾耕地和整理改良現有耕地。全國統壹開征耕地占用稅後,過去由少數省份決定的耕地開墾費應停止征收。
征稅範圍。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占用魚塘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為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及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農用地,如占用已經開發用於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原、水面、林地,從事非農業建設,是否征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保護農用地資源、保護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耕地占用稅按各縣人均耕地數量(按總人口和現有耕地計算)確定,適用稅額參照經濟發展情況確定。
壹個縣之內,如果鄉鎮之間情況差異較大,適用於鄉(鎮)的稅額也可以不同。
農村居民減半征收,是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自建房屋,按規定減半征收稅款。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或住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應全額征收。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為協調政策,避免相鄰地區稅收過分懸殊,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現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如下:9.0元;8.0元,北京;7.0元,天津;浙江(含寧波)、福建、江蘇、廣東(含廣州)6.0元;湖北(含武漢)、湖南、遼寧(含沈陽、大連)5.0元;河北、山東(含青島)、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慶)各4.5萬元;廣西、陜西(含xi安)、貴州、雲南4.0元;山西、黑龍江(含哈爾濱)、吉林三省3.5元;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和新疆五省區,每處2.5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分別規定縣(市)和郊區的適用稅額,但全省平均稅額不得低於上述核定的平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