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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稅收減免?

稅收減免的種類主要包括稅基減免、稅率減免和稅額減免。下面是這三種形式的具體介紹。

1,計稅減免。也就是說,可以通過縮小稅基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的申請形式包括設置門檻、免征額和允許跨期結轉。

2.稅率減免。就是降低稅率來達到減稅的目的。

3.稅收減免。稅收減免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實現的,包括全免、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和核定減免額。

減免稅的種類,在我國稅收征管實踐中,減免稅的情況很多,可以歸納為三種主要類型:

(1)稅務主體法律法規中所列的法定救濟、減免稅。在每個稅種的基本法規中,壹般都有減免稅條款,這些減免稅條款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章專門列出了減免稅的範圍,比如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貨物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生產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疫藥品和器具、銷售的舊書,免征增值稅;用廢渣、廢液、廢氣生產的產品,可以定期減免增值稅。我國現行營業稅、農業稅、所得稅法中關於起征點和免征額的規定,也屬於法定減免範圍。

(2)特例縮減。項目規定的減免稅。特例減免稅有兩種情況:壹是各稅種基本法規確定後,隨著政治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進行新的減免稅。二是有些不能或不應該列在各稅種的基本法規中,而需要以項目條文的形式出現。這兩個項目規定的減免,通常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批準,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授權。特例救濟可分為無限期和有限期。對有期限的減免,期滿後按規定恢復征稅。如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994,1由65438%降至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 11以下規定為商業企業批發肉類。禽、蛋、水產品、蔬菜業務免征增值稅(采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國務院規定,對國務院指定的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捐贈,不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3%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些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指的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老區促進會、減災委、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經民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非營利組織和國家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的規定,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

(三)臨時減免稅,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生產、生活和其他特殊困難,經臨時批準給予的。納稅人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意外變化,依法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經審批後,給予減稅或者免稅。通常是定期減免稅或壹次性減免稅。但有時臨時減稅或免稅被視為特例。

減免稅的內容,根據我國現行稅法,減免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鼓勵生產救濟。為了盡快提高生產技術水平,促進產品升級換代,國家對列入國家試制計劃的新產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增值稅的優惠。為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廢渣、廢液、廢氣等廢棄物品生產的產品並實現利潤,給予壹定期限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出口產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為了鼓勵農民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我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從收入年度起1 ~ 3年免征農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規定:從事應用科學技術知識和超常技術為生產經營者解決改進產品結構、改進工藝流程、降低產品成本等專業技術的技術服務業務單位和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服務於各行業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社會保障救濟。為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組織殘疾人就業,照顧殘疾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困難,新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排盲、聾、政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稅。超過10%不足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照顧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經濟落後的實際情況,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稅或者免稅。我國部分稅種有起征點和免征額的規定,旨在保證維持納稅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履行納稅義務。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也可以給予減免和照顧。

(3)自然災害救濟。遇有風、火、水、幹旱、冰雹、地震等自然災害。,納稅人得不到保險賠償,納稅有困難。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給予定期或壹次性減免稅照顧。我國幅員遼闊,農(牧)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每年都會發生壹定程度的自然災害。根據我國農業稅條例,每年因水、旱、風、

減免稅管理,減免稅是反映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須加強管理。其要求和內容主要包括:

(1)統壹認識,堅持原則,減免稅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者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堅持經濟發展的原則,從有利於國家的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出發,充分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防止減免稅的流失。減免稅必須有明確的經濟目的,享受減免稅照顧的企業必須保證所給予的減免稅用於切實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促進生產發展。

(2)做好調查研究,認真審核申請。申請減稅、免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提供可靠的數據,說明申請減稅、免稅的理由和減稅、免稅的目的。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逐項審核,並派員到企業掌握第壹手資料,檢查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要求減免稅的理由是否充分,企業準備采取的增收節支措施是否可行。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減免稅管理權限辦事。減免稅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辦理,不準越權,擅自減免稅。凡涉及中央減免稅管理權限的,各地區、各部門應事先征求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和部門超越自身管理權限下達的減免稅文件壹律無效,各級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舉報。在審批時,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廣的減免稅申請要集體審議,嚴禁個人決定減免稅。

(四)加強減免稅管理。企業減免稅申請批準後,稅務機關和企業雙方將加強對減免稅期間減免稅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壹般以簽訂發展生產合同或協議的形式,由稅務機關與享受減免稅的企業共同制定減免稅目標管理計劃,用好減免稅。明確規定減免稅的數額、期限、使用計劃和受益要求。組織實施有效措施。在合同或協議中,也要明確規定企業在減免稅期間必須達到的經濟效益指標。否則,稅務機關有權取消當年的減免稅照顧,追回已減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章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三章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