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戶辦理指定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交壹些證明材料。具體認證名稱及適用事項見附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委托人作出的承諾辦理相關業務,並通過部門內和部門間核查對承諾內容進行核實。對於無法核實的內容,可以要求客戶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明。辦理程序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和舉報。
3.如果客戶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作出了虛假承諾,則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度。上述對象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指南》的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4.委托人不符合相關經辦條件,或者未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辦理相關事項的,不予告知承諾和業務辦理。對委托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相應證明材料的,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失信人員信息視情況向社會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