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強積金而言,其雇員供款壹直都是5%,但雇主的供款則是分段遞增的,例如,頭十年,雇主供5%,十至十五年供10%,十五年起,雇主便要供15%。
而取回款項方面,雇員離職時,可取回自己已供的所有款項,但雇主供的部份,則視乎任職年份而取回。雇員任職滿五年,可取雇主供的五成,六年可取六成,如此類推,十年則可取回雇主供款的全部。
至於強積金則雇主和雇員的強制供款部份的比例都是5%,且不會受任職年期長短的影響。而離職時,除了雇員符合提早取回供款的條件,如離港居任,或因病不能再工作等,否則,要到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年齡:65歲才可取回雇主與雇員的供款。,公積金計劃是在強積金法例未訂立前由雇主自願設立的。如雇主在強積金法例未實施前已申請括免,則雇員離職時能收取公積金雇主部份供款的數額,是按設立公積金時,雇員與雇主所簽訂的協議為準,現行法例並沒有作出規定。
強積金法例已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雇主必須安排年齡介乎18歲至60歲及受雇滿60日的雇員,參加強積金計劃,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壹 範圍:強積金法例規定雇主必須於雇員受雇滿60日內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飲食業或建造業的臨時雇員,即使他們受雇不足60日,雇主仍須為他們供款。
二 註意事項:雇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後,便要選擇計劃下所提供的投資基金,填妥有關表格,透過雇主交回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申請表格後60日內,須發出壹份「成員證明書」,雇員應該核對證明書的資料(例如姓名、入職日期、計劃名稱等)是否正確。
三 供款:雇員可享有首30日的免供款期,供款由受聘第31日開始計算,而雇主的供款則須由雇員受雇的第壹天起計算。雇主每月須把*「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存入雇員的強積金戶口內。所有強制性供款即時屬於雇員的累算權益。供款後七天內,雇主要給壹份「供款記錄」給雇員核對。自雇人士須繳付5%「有關入息」作供款,可以按月、按年形式支付。
四 有關入息:是指雇主以金錢形式支付雇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傭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並不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五 供款上下限:就計算供款而言,*「有關入息」設有上下限,分別為4,000元及 20,000元。月入4,000元以下的雇員不須供款,但雇主仍須供款百分之五。月入20,000元以上的雇員,雙方的強制性供款均以1,000元為上限,但法例容許供款者自願將供款增加。
六 行業計劃:祇適用於飲食業及建造業。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雇員,即使他們受雇不足60日,雇主須為他們按日供款。
七 權益歸屬:雇主向雇員作出的所有供款,壹經支付予計劃的核準受托人,便會即時全部歸屬於雇員。由累算權益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亦同樣即時歸屬於雇員名下。累算權益指每壹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雇主和雇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
八 提款條件:所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65歲時才可壹筆過全數提取。但有以下情況者,可提早領取。
雇員年滿60歲,並宣誓表示永久性地終止受雇或自雇;
雇員永久性地離開中國香港;
雇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雇員死亡(由雇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提取);
雇員的累算權益少於5,000元。但雇員在提出申索前12個月沒有供款,也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並宣誓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九 無須參加強積金人士:
在2000年12月1日年?64歲的雇員及自雇人士;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津貼補助學校教師);家務雇員;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不超過12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自雇小販;
受雇不足60天的雇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查詢強積金熱線電話:29180102
強積金、公積金、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之關系
雇員因裁員被解雇而獲得遣散費則不能享有長期服務金(反之亦然),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之雇員,如果享有公積金或有強積金供款,則雇主有權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內扣除公積金或強積金中雇主供款的部份;又或在公積金或強積金中雇主供款的部份扣除已支付予雇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簡而言之,如果壹個雇員同時有資格領取公積金或強積金(雇主供款部份)、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三者只可取其壹,而以款額最高者為準。,強積金 --
是為在職人士提供基本退休保障, 法例規定, 除了部份獲豁免人士之外,凡18-65歲在職人士,必須參加。
公積金 --
是在強積金實施之前,由雇主自願設立的退休保障計劃, 條款內容由雇主訂立。
現有部份獲得積金局豁免的公司可繼續提供此等公積金計劃給選擇參加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