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申請救助基金。只有在行為人暫時沒有支付能力,且符合三個條件之壹的情況下,才能給予救助。三種情況包括:施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機動車肇事後逃逸。因此,發生有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應及時查明事故車輛是否符合相應條件。如有,應當自受理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在受害人搶救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壹般為搶救結束後72小時內),向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憑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置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書面申請。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屍體或者傷者,由負責搶救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憑交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墊付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交管部門和醫療機構未結清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交管部門和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墊付要求的,從救助基金中確定墊付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墊付款項轉入相關醫療機構賬戶。對於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不符合預付款要求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墊付要求的,確定救助基金墊付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墊付款項撥付給申請人,並書面告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後,可以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賠償義務人發出《償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通知書》,要求其直接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支付的費用,並明確還款期限和金額。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搶救費、喪葬費,可以核銷。允許核銷預付款的情形包括:賠償義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賠償義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賠償義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的;自案發之日起3年內未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