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
住房維修基金有誰管理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公***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 ( 房地產 ) 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 ( 房地產 ) 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公***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 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壹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公***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 ( 房地產 ) 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公***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公有住房公***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公***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公***維修基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 ; 其中,業主交存的公***維修基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