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5%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和水利專項基金市留成部分按40%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過程中發生的銀行利息,統壹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第七條 財政部門要隨時劃轉和提取水利建設基金,並撥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專戶。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向本級政府報告水利建設基金收繳情況。第八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河道防洪工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市使用中央、省水利專項資金的水利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城市河道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及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比例不低於80%。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申請與撥付:
水利建設基金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部分,由水利部門根據同級計劃部門審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設計劃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向水利部門撥付,並由城建、水利兩個部門***同提出具體操作方案。第十條 水利部門對財政部門撥付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設置專戶進行管理和核算,並在每年年底向財政部門報財務決算。審計部門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每年審計壹次。第十壹條 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十二條 建立水利建設基金後,政府不削減原有水利建設的投資規模。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