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
評定委員會由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設立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評定委員會應當制定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並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於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並制定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其安排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第九條 鼓勵公民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
(壹)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四)其他見義勇為行為。第十條 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援助。
鼓勵社會力量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資助和獎勵。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鼓勵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報道獎勵、保障、援助見義勇為人員的活動。第二章 確認第十二條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舉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將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但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確認申請或者舉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公示時間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為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頒發見義勇為證書;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並說明理由。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