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政府直屬黨政機關和實行工資制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
(二)市政府直屬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體人員;
(三)上述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組織實施。每個單位和每個工作人員都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將逐壹開展補充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不得欠繳或者少繳。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工作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第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2%繳納養老保險費。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單位列入財政預算支付;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按差額比例由單位自有資金支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自有資金支付。納稅人應當在稅前列支。第六條工作人員暫按個人工資總額的3%繳納(單位補貼2%),以後隨著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納比例。
退休人員不繳費。第七條本暫行辦法中的工資總額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納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第八條《暫行辦法》發布後,所有納入範圍的單位應向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事業單位新錄、聘、調入人員,應當自錄、聘、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事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以及單位與職工關系解除時(包括辭職、辭退、開除等。),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30日內為單位和個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第九條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銀行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終身個人賬戶。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6%的比率記入。本暫行辦法實施的第壹年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人工資總額的3%繳納部分;
(二)按職工工資總額的8%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
(三)按上年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計入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上第(1)項和第(2)項加起來是11%,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單位轉出部分的比例會相應降低。第十二條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壹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當年支付額減半計息。
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記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含利息)進行壹次結算,並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結算清單,由單位負責與個人進行核對。第十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退休後按月發放養老金,不能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後,剩余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本辦法實施後,退休人員預期壽命超過社會平均預期壽命的;根據在職人員的工資增長情況調整養老金待遇所需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