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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五種情形

企業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五種情形

發布者:方慧律師|時間:2022年08月23日|分類:勞動糾紛 |1826人看過

(壹)離退休人員再任職,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提供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

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有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無關。

(三)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並由接受企業支付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派遣人員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企業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繳納。

(四)企業接收在校實習生,簽訂的實習協議。

無論實習單位是由學校安排,還是學生自己聯系,實習目的不是獲取報酬而在於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司並未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單位是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五)以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

將生產線上的員工,以組為單位成立個體工商戶,員工工資便成為了個體工商戶的利潤,而個體工商戶是有壹定限額的免稅政策,同時個體工商戶還可以給公司開具發票,降低成本。

_四、有關交納社保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3、《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5、《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7、《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壹)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8、《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壹)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9、《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10、《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1、《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12、《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