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情況
(壹)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長壽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後繼續按原標準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2)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員工舉辦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來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粹的商業養老保險基金業務,而是政策性和商業性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3)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式主要是養老保障和年金保險,主要形式是團體分紅年金產品和團體投資連結保險。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養老保險總體政策水平
1.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實現“全覆蓋”,壹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試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但覆蓋面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失業人員和就業不穩定、不能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根據政策,被征地農民失去50%以上土地的,給予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個人分別承擔50%、20%、30%;被征地農民損失低於50%的,政府和集體不承擔保險繳費。壹些不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意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壹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目光短淺,不願意自己承擔30%的費用。
3.企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養老保險政策不統壹。現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模式的實施結果是“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和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其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僅占其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了“同等學歷的人,甚至高級工程師和高學歷的人,同樣的工作年限和職稱,退休公務員的人均月收入遠遠高於退休企業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是上世紀90年代初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資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不足,個人賬戶積累的資金大量用於發放退休職工養老基金,使得個人賬戶名存實亡。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品種單壹,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兩個月支付費用外,應當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債,嚴禁投資於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事業。這壹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但忽略了基金的增值。新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以不低於1年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儲。目前CPI漲幅已經超過5%,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需要進壹步完善。壹是全國統壹的稅收優惠政策尚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運營缺乏基礎,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法規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求,投資品種範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質分散,影響市場快速發展。
第三,政策建議
(壹)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試點工作於7月1日正式啟動,首批試點覆蓋率為60%。建議加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壹企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養老保險標準。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被征地面積低於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保險範圍,政府根據被征地比例給予其適當的保險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根據被征地面積享受不同程度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標準,將政府、村集體、個人繳費比例分別調整為70%、10%、20%,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壹企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養老保險標準,讓他們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確和落實各類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支持養老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可以按照壹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照壹定數額在稅前扣除,達到退休年齡前提前領取的,依法納稅。在投資積累階段,轉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法規,理順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和監管關系,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操作中,社保部門作為主要監管者應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全面監管;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信托行為、保險合同行為、上市行為進行監管。
(五)鼓勵設立捆綁式“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經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當積極推行。
(六)采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鼓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1.用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壹,要盡快做好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來減輕參保人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和農民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用於補充養老保險。要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借助市場力量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壹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該允許企業年金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市場,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讓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在股票和公司債上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