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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CreditCooperatives(英文為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成員股份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成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按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組織和規範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扶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社分為以下部門:政通農村信用社培訓學校、農村信用社信貸部等。到目前為止,從經濟和法律的角度來看,每個縣聯社相當於壹個獨立的銀行(企業)。從行政角度來說,每個縣聯社都是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省聯社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省聯社因其較高的行政地位,在經濟上成為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
已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中預留壹定金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機構信貸和結算的監督檢查,能保證定期向貸款機構提交經營計劃、相關業務和財務報表;
申請保證或抵押貸款,必須有符合要求的貸款擔保人、貸款抵押物或質押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經濟效益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且必須商業化,易於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