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明確界定隱性債務產生的路徑:自2014年“43號文”與新預算法後,地方政府借助城投融資平臺與PPP等違規舉債擴張。銀行保險機構在與地方政府合作過程中,也以多種直接或間接,明顯或繞道的方式增加了地方政府債務或隱性債務。有的銀行保險機構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承諾或保函,要求或接受售後回租、售後回購;有的要求提供以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企業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等。在PPP、產業引導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領域,以承諾本金回購、承諾社會資本虧損損失等形式,新增隱性負債。“15號文”明確界定並禁止在平臺公司和PPP主體融資中的違規新增地方隱性債務行為,從源頭、路徑上控制了隱性債務的增加。(2)明確判斷隱性債務平臺公司的標準:“15號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統壹使用財政部的監測平臺查詢交易對手是否是涉及隱性債務的平臺公司。對不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授信。對承擔地方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不得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性貸款性質的融資,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同時,允許新增項目融資和在建項目繼續融資。新增項目融資經平臺公司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銀行保險機構將此確認情況作為審批融資的前提。在建項目融資是指必要的在建項目,在不擴大建設規模的前提下,繼續提供項目融資。(3)明確存量隱性債務有序退出的要求:“15號文”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前提下,以市場化方式合規提供化債融資。其基本原則是優先化解期限短、涉眾廣、利率高、剛性兌付預期強的債務;基本工具是適當延長期限、使用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