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本體價值形成的個別性
營構藝術本體的創作構思設計勞動是自主的、復雜的、個體化的精神生產勞動,具有極強的自由性、主體性和獨創性,是不能集中、批量、標準化生產的。因而,也是不同藝術門類的勞動者獨立的創造。它不是標準化、社會化的生產物,因而,它的價值量沒有、也不能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是難以與同類勞動進行確切比較的。
當然,藝術本體的價值量並不簡單地等於生產它的單純的“臺上1分鐘”的“個別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而是由以創作主體長期訓練的探索性勞動量、反復練習、排練的實驗性勞動量等“臺下10年功”的累積勞動量為依據,以承認藝術創作經驗、藝術傳達和表現的技能技巧、個人稟賦才情的差異、社會影響和時尚因素、以及稀缺程度為基礎的市場認同的個別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
藝術載體價值形成的個別性和壹般性
藝術載體是創作主體外化、物化其構思的審美意象的物質媒介系統。藝術傳達制作勞動創造藝術載體的價值,大致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原創藝術載體。這種創造的勞動具有獨特的個性和風格,是個體化的,其創造的價值量無法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確定。
二是人工復制的藝術載體。這類載體的復制勞動雖然沒有獨創性,但卻需要有豐富的經驗、高超的技藝和嫻熟的技巧,具有傳達制作的模仿性、復雜性。這種勞動同樣是個別的,也是不可比的,其價值量也難以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量。
三是機械復制的藝術載體。如平面作品的排版、印刷,歌曲磁帶、歌舞、戲劇、影視錄像帶的錄制、復制和光盤的刻錄,電影膠片的拷貝等等都是可以批量、標準化、社會化生產的,其創造的價值是能夠、而且必須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和計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