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社保的待遇辦法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用繳納醫療保險和社保。
根據政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兩年。在這兩年內,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繳費,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不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應於次月8日前憑本人身份證、失業證和已參加醫療保險的醫保卡,到市社保中心個體經辦網點辦理養老、醫療保險接續繳納手續。
處理材料如下:
1、靈活就業人員持身份證、失業證(或殘疾證,委托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保管人事檔案的失業外來人員持人事代理手冊)、照片1等相關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個體經辦網點就近辦理參保手續;
2.非農業戶籍、無從業人員的個體工商戶,可憑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辦理參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按法定程序進行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綜上所述,離職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時,首先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而且失業人員繼續繳納的醫療保險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可以根據個人情況選擇繳納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