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壹)符合第壹條第(壹)(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壹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壹般不得超過壹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