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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關於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發放

不可以。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並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繼承個人賬戶余額與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可以替代。

但是,並非每個參保人員均享有20個月工資的撫恤金,對於企業職工而言,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各地規定不同,且差異較大。對此,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甘肅省關於調整壹次性喪葬補助費和壹次性撫恤費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48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經研究,決定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壹次性喪葬補助費和壹次性撫恤費的發放標準。現將全省調整後的發放標準通知如下:

壹次性喪葬補助費:7352元。

壹次性撫恤費:3676元。

資金來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文件出臺後,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新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

《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的通知》

壹、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計發壹個月死亡時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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