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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農村醫療保險

關於印發《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綿府辦發〔200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科創區、經開區、農科區、仙海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壹月十日

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規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保障農村貧困農民就醫,根據《四川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川民救〔2004〕121號),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貧困農民的醫療救助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貧困農民醫療救助,是指民政部門以貨幣補助形式對貧困農民給予醫療救濟的制度。

第四條 農村貧困農民醫療救助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政府分級負責制。堅持動態管理。

第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平穩運行。農村醫療救助從貧困農民中最困難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開始實施。農村醫療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標準,堅持從易到難,低標準起步。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采取政府資助、社會捐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以自我負擔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方,醫療救助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結合。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財政、衛生、審計、監察、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同抓好落實。村民委員會和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機構應積極協助開展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章 農村醫療救助範圍和對象

第八條 凡正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屬農村戶籍的貧困人口患病,應當納入農村醫療救助範圍,給予醫療救助。具體是:

(壹)農村五保戶。

(二)農村特困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

(三)農村貧困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

(四)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第九條 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戶、農村貧困優撫對象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條 凡工傷、交通事故(責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參與違法活動造成自身傷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醫療救助範圍。

第三章 農村醫療救助辦法和標準

第十壹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方,資助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且無力承擔的。可再從農村醫療救助金中給予補助。

(壹)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金額與農村醫療救助補助的金額之和,全年累計補助每人不得超過1300元。

(二)在縣(市、區)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金額與農村醫療救助補助的金額之和,全年累計補助每人不得超過2100元。

(三)在省、市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金額與農村醫療救助補助的金額之和,全年累計補助每人不得超過3000元。

第十二條 尚未開展新型合作醫療的地方,對因患大病、重病住院,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的醫療補助。

(壹)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憑醫院醫療費用發票扣除個人負擔100元後,超出部分按45%給予農村醫療救助金補助。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過300元,全年累計補助不得超過800元。

(二)在縣(市、區)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憑醫院醫療費用發票扣除個人負擔300元後,超出部分按35%給予農村醫療救助金補助。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過800元,全年累計補助不得超過1600元。

(三)在省、市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憑醫院醫療費用發票扣除個人負擔500元後,超出部分按30%給予農村醫療救助金補助。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過1500元,全年累計補助不得超過2500元。

(四)農村五保對象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住院醫療費用每人每年在5000元以內的實行全額救助。超出5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養單位負責。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合作醫療補助的金額與農村醫療救助補助的金額之和,每人每年住院醫療費用在7000元以內的,實行全額救助。超出7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由於特殊原因,有的大病、重病患者不能住院,必須在門診治療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適當給予農村醫療救助金補助。凡此情況,每人每年門診醫療費用在500元以內的不予補助。超出500元的,超出部分憑門診醫療費用發票按30%給予救助金補助。但全年補助金額,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每人最多不得超過1000元。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合作醫療補助金額與農村醫療救助門診醫療補助金額之和,每人最多不得超過1200元。

第十五條 同壹患者在壹年內既住省、市級醫院,又住縣(市、區)、鎮(鄉)級醫院的,或者既住醫院,且又在門診治療的,可分別計算給予補助。但全年補助金額,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五保供養對象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最高不得超過2500元。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五保供養對象最高不得超過7000元,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符合農村醫療救助範圍和條件的對象,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家庭戶口薄復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被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住院(門診)醫療費用發票原件,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四)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況的有效證明;

(五)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領取合作醫療補助的憑證。

第十七條 縣(市、區)民政局、鎮(鄉)人民政府及其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操作程序。嚴格履行個人申請——村委會核實——村民代表評議——村委會張榜公布——鎮(鄉)審核——張榜公布——民政部門復核、審批——發放救助金的申報審批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請人持本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到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如實填寫《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申請人在填寫《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並按本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有關證明材料全部提供後,視為申請已被受理。 村民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張榜公布,在群眾無異議後,即在《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上簽具意見,連同被救助人的全部證明材料、調查筆錄、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意見和醫療(門診)費發票等壹起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有關材料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對象張榜公布,在群眾無異議後,即在《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然後連同有關材料和票據全部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條 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批準享受農村醫療救助金的應當在醫療費用票據上加蓋註銷印章,並及時發給被救助人醫療救助金。未批準享受農村醫療救助金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本人,並退回醫療(門診)費用發票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壹條 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機構統壹使用以下表、冊:

(壹)《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

(三)《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領取花名冊》;

(四)《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統計表》。

市民政局統壹制訂表、冊式樣,由縣(市、區)民政局按式樣統壹印制。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衛生主管部門要合理規劃縣、鄉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盡量做到合作醫療、醫療服務、醫療救助三位壹體。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因病就醫,原則上應在指定醫院。

第二十三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衛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第二十四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應在規定範圍內,按照本地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就醫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具體的轉院治療規定由縣(市、區)民政、衛生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並有責任和義務給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如實出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六章 基金的籌集和發放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的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願捐助,利息收入等。

(壹)縣(市、區)級財政每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列入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對已啟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建立了醫療救助基金的財政困難地區給予的補助資金;

(三)民政部門每年從留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20%;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五)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決定建立《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由市政府從市財政中每年投入300萬元。主要對已啟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建立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且財政困難,救助任務重等的地區給予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兜底解決。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財政部、民政部《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專帳。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門帳戶。用於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縣(市、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專帳。經批準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專帳。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及時全額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專帳。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專帳。

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人數和金額,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門帳戶中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經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同級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門帳戶,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應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金由鎮(鄉)人民政府發放。個別特殊情況,也可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鎮(鄉)人民政府發放醫療救助金,有條件的要盡量爭取由所在地銀行儲蓄所、信用社、郵政儲蓄所或財政所直發。不能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地區,由民政辦發放。

鎮(鄉)發放農村醫療救助金時應當憑縣(市、區)民政局審定批準的《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填寫《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領取花名冊》和“三聯單”。被救助人領取救助金時必須在花名冊和三聯單上簽字或蓋章。《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領取花名冊》和“三聯單”作為發放農村醫療救助金單位的財務報銷憑據。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本級民政部門酌情配置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人員,並從本級財政中適當解決本級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機構的工作經費。各級民政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在辦理農村醫療救助事宜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醫療救助對象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民政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財務收支專帳,做到帳據清楚。並且要建立和保存完整、規範的醫療救助財務檔案及醫療救助工作檔案。縣(市、區)級民政部門還必須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統計臺帳。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擠占、抵扣和挪用。農村醫療救助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運行。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要及時嚴肅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民政局和鎮(鄉)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中,實行政務公開和公示制度,增強工作透明度。對申請醫療救助的人員,要熱情服務,做耐心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任何人對不符合救助範圍和條件而享受了農村醫療救助待遇的,都有權舉報,有關機構應及時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予糾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負有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暫行辦法規定職責,影響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開展,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要對有關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辦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醫療救助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壹)對應享受農村醫療救助金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醫療救助金意見;或者對不應享受農村醫療救助金的對象故意簽署同意享受農村醫療救助金意見的;

(二)無故不執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

(三)私自變更、扣壓、拖欠已批準確定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應得救助金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享受農村醫療救助的人員,有欺瞞行為或提供虛假住院醫藥費用憑據、證件、證明材料等,騙取農村醫療救助金的,由縣(市、區)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領取的醫療救助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農村醫療救助資格,並在2年內不準再申請農村醫療救助。

第三十九條 對醫療衛生單位出具虛假住院醫藥費用憑據或證明材料的,由縣(市、區)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民政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令改正。因醫療衛生單位出具虛假憑據、證明材料而被騙領的農村醫療救助金,由出據虛假憑據、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如數追回已發出的救助金額。不能追回的,由出具虛假憑據、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如數支付已發出的全部救助金額。並交回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四十壹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