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公私財物,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壹個月的刑期。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處罰:
1,每增加5500元,增加壹個月有期徒刑;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其他可以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處罰:
1,每增加35000元,增加壹個月監禁;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其他可以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