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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擔保貸款2021年政策

2021年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如下:

1、創業擔保貸款是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設立創業擔保基金,經擔保機構承諾擔保,通過銀行發放貸款的壹項政策性貸款。其目的是通過信貸支持,幫助更多的勞動者實現就業再就業。

2、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對象為年齡在60周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具備壹定勞動技能,並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進城務工和返鄉創業或就地就近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等,及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工商戶。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