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基金會負責人人選要求如下:
1、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3、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4、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