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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案例

在《證券法》中,證券市場的侵權行為大致分為發行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有五類,比如詐騙客戶。與之相對應的是,涉及上市公司侵權損害的民事賠償訴訟為前四類,訴訟模式以投資者團體訴訟和投資者個人訴訟為特征,相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並不是侵權人簡單的事後道歉或更正就能了結的。

發行欺詐的民事責任可以是股東要求發行人、中介機構等侵權人返還募集資金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這類案件就像過去的大慶友誼案,現在還沒有解決的通海高科案。

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內幕交易者和其他侵權人對內幕交易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進行賠償。1994中國證監會查處襄樊上交所利用內幕信息買賣鐘燕實業股份案等。

市場操縱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市場操縱者和其他侵權人賠償因市場操縱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現在的易安科技案、過去的申銀萬國證券操縱陸家嘴股價案、華天集團操縱華天酒店股價案、蘇洲信托操縱東大阿派股價案,都是銀廣夏案中仍可能存在市場操縱的案例,其特征是虛假陳述。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操縱股價獲利,能操縱股價的往往是黑莊。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欺詐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賠償因其虛假陳述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虛假記載案件,如瓊民源案、東北制藥案、洪光實業案、st曙光案等。,現在有鄭案、尹案、麥科特案等。重大遺漏如本次方化股份案(發行人未在招股說明書及上市公告書中披露其第壹大股東所持2500萬股國有股被法院凍結的事實)。股東代表訴訟的範圍遠比直接訴訟廣泛,與公司自身訴權的範圍相同。訴訟原因可以是上述直接訴訟案件的後果,也可以是其他原因,如董事、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良好註意義務等。這些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而言,公司董事、大股東及關聯方因資產重組、擔保、募集投資資金貸款、委托投資理財等侵害公司利益而引發的責任糾紛較為突出,也容易引起股東的關註。

以殷案為例,公司發生民事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款,公司拒絕或遲遲不行使職權向公司董事、監事追償損失的,具備壹定條件和資格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在因法院原因未能訴訟的洪光實業案中,如果有股東代表訴訟,股東至少可以要求責任公司經營者賠償上市公司被法院判處的行政罰款654.38+0萬元和刑事罰款654.38+0萬元。

再比如,銀廣夏虛假信息案發生後,媒體曝出金陵股份、輕紡城、基金景洪、基金景福也持有銀廣夏大量股份。如果法院審理投資者對銀廣夏民事賠償的集體訴訟案件,上述公司、基金如果證明與中小投資者利益壹致,也應站出來主張權利,否則上述公司、基金的相關股東、基金持有人也可以主張權利。

再比如,三九制藥案中,在核實三九制藥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資產後,雖然有還款計劃,但如果公司董事會怠於行使職權,股東就可以對公司管理層、大股東及關聯方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還有ST美猴王、ST粵東金曼、ST靈光、美爾雅等案例,這裏不壹壹列舉。這些公司要麽有巨額資金占用,要麽給人提供巨額擔保,或者兩者兼而有之。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雙重特征。壹方面,股東以公司代表機構的地位代替公司訴訟,類似於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另壹方面,股東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提起訴訟,類似於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股東代表訴訟的功能可以概括為兩大功能:損害賠償功能和違法行為抑制功能。所謂損害賠償功能,是指公司因董事自身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是公司損害的恢復功能。所謂抑制違法行為的功能,是指董事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害怕實施損害公司的違法行為,從而抑制董事違法履行職責,保障公司健康運行的功能。

股東代表訴訟的意義和最終目的不僅僅是使公司的損害得到補償或賠償,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示公司的經營者,使其今後不再犯同樣的危害行為。換言之,充分發揮約束違法行為的功能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根本目的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