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發[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準,對2015 14 12 31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性,掛鉤調整要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進壹步體現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對於企業高齡退休人員,調整水平可適當提高。在國家設立艱苦邊遠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補貼的省份,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給予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上漲和工資增長的實際情況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區具體實施方案於2015年2月28日前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經審核同意後,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委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或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制定細化的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養老保險基金補貼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