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哪些可以用於資金間票據結算的行為?
1.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行政事業單位暫收的,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要返還給原支付單位或個人的,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暫收款項。
2.行政事業單位收錢。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經濟活動結束後需要支付給其他代收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的收入,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取暖費、電話費等。
3 .行政事業單位分擔成本。由行政事業單位先行墊付,經濟活動結束後由參與單位或個人分攤的費用。如行政事業單位召開的業務會議,參會單位和個人分攤的會議費用等。
4.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不構成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
5 .其他不被財政部門確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資金往來。
2.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入屬於應稅收入,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票據進行資金結算。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入
2.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和會議的費用,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業務除外。
3.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組織短期出國培訓和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3.禁止使用資金交易結算票據的行為有哪些?
1.對於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的服務,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之間的結算票據。
2.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等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3.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委托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相關委托程序,使用委托單位購買的相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4.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獲取收入,使用醫療票據;接收捐贈收入並使用捐贈票據的公益性單位,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5.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下撥資金、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構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6 .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資金交易結算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制票人印章、付款人、開票日期、收款項目、數量、金額、收款人、收款單位、聯單。資金交易結算票據壹般應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每聯用不同顏色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