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張家港日報上有壹則新聞:為進壹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公安輔助人員參與世博安保工作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群防群治力量在有效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為世博會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將對世博會期間見義勇為行為加大獎勵力度。世博期間重獎見義勇為者最高獎勵達50萬元。
對世博期間發生的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獎勵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對我們平時的見義勇為就可以少獎甚至不忽略?筆者覺得,任何時候見義勇為都應該重獎,而不應該什麽什麽活動,看什麽場合給與獎勵彼此的高下。《論語·為政》曾經這樣描述見義勇為:“見義不為,無勇也。”見到合於道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因為我們的社會,任何時候都需要見義勇為。世博期間見義勇為基金會出臺這樣獎勵條理實在是對平時生活中見義勇為者的輕視和不公平。更容易讓人走上見利忘義、畏縮不前或是急公好義、鋌而走險、孤註壹擲的極端。
筆者早在幾年前就看到作為貧困地區的貴陽市南明區為見義勇為者募集資金,定期表揚見義勇為者的政策,在社會上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為了讓見義勇為者更多的湧現,南明區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見義勇為者受傷能及時得到治療,不定時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獎勵。筆者同樣在最近的新聞網上看到的哥郭守財要將“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當抵押治病,原因是他這個普通人見義勇腿受了傷沒有流血,見義勇為基金會稱要獎勵那些流血的人,所以在醫藥費得不到落實的情況下,他才想出了要將“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當抵押的下策來。不知道相關部門在看到郭守財要將“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當抵押時汗顏不汗顏?
竊以為,見義勇為是不該分重獎和輕獎的,分了厚薄無疑就是在打哭壹個,惹笑壹個。我們需要做的是拓寬和完善見義勇為的發展空間,不斷建立健全獎勵的長效機制,全力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有可能的話要為見義勇為立法。這樣才能從情感、制度、社會各個領域去鼓勵支持見義勇為,從而帶動更多的人去見義勇為。對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有著極大的意義。這樣才能真正實行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