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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加快發展,規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登記、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專項用於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集合。該基金應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並由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基金委托,規範管理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

第三條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和信托制。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發起設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募集總額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含50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經**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準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在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的指導。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積極支持已在天津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第二章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註冊登記

第四條設立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註冊登記機關。

第五條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註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範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範圍核準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八條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第九條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三章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備案管理與投資運作

第十條符合備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註冊登記後,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

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持續保持盈利的財務狀況,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契約制和信托制基金)的註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濟管理經驗。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五)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承擔基金的管理責任和托管責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托管計劃。

(七)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備案申請報告。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基金發起人協議(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夥協議)、章程、管理協議、托管協議等規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四)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的證明文件。

(五)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備案申請書、基本情況表、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壹式三份並加蓋公章,審核通過後須提交其電子文檔。

(九)基金管理計劃書和基金托管計劃書。

(十)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經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支持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壹)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都在天津濱海新區登記註冊。

(二)金融機構認購(承諾認購)金額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3。

(三)國家發改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壹)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托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五)清算與結業。

第十六條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和托管銀行提交的財務報告、業務報告與托管報告等進行年度審查。在必要時,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審查。

對未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第十七條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組織架構、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基金資產安全,原則上要求股權投資基金委托經銀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托管基金資產。

基金未投資於企業的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

第十九條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壹條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分析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情況,根據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