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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保險職業保障補貼

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08-31

京人社九發[2015]第186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各相關企業:

為了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發[2065 438+04]76號)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工信部發23號),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鼓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

1.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崗位的企業,失業保險基金將給予其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定崗位補貼”)。

二、企業申請崗位保障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上壹年度裁員或裁員率低於上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

3.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以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給予職業保障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費用。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參保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企業崗位安全補貼申請表;

(二)上壹年度企業人員裁減表;

(三)首次提交申請的企業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承諾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集中受理企業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審核後,享受職安補貼企業名單等相關信息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壹周。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回復。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程序撥付補貼資金。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市級部門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給企業。

同壹年申請壹次職業保障補貼。2014年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於2015 -16年9月6日申請,以後年度具體申請時間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

6.各區縣人力社保局要重點跟蹤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兼並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企業和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及時掌握企業崗位變動情況,監控職工隊伍穩定情況。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對受補貼企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政策規範執行和失業保險基金安全使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適時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完善政策。

七、享受補貼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要求,依法核算、管理和使用補貼資金,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和監督,明確職責,專賬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通知和國家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退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京人社局辦發[2014]69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拓展失業保險支持企業開展培訓和提高職工素質的意見》(京人社局辦發[2013]104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擴大失業保險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培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局內發[2065 438+04]156號)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開展失業保險配套企業職工培訓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京市財政局[2015]106號)同時廢止。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附:1。企業崗位穩定補貼申請表

2.去年企業人員減少情況表

3.公司承諾書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65438+20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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