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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大荔縣退休工人因病死亡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為
壹、喪葬費3500元,包幹使用;
二、以死亡前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壹次性發放20個月;
三、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3]65號
壹、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不含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給其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
二、已退休人員死亡的,撫恤金標準以死亡前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壹次性發放20個月。其他參保人員死亡的,撫恤金標準以死亡前最後壹個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分檔發給:繳費年限滿10年的,全額發給,壹次性發放20個月;滿9年不滿10年的,發給90%;滿8年不滿9年的,發給80%;滿7年不滿8年的,發給70%;滿6年不滿7年的,發給60%;滿5年不滿6年的,發給50%;滿4年不滿5年的,發給40%;不滿4年的,發給30%。
三、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勞社發〔2008〕82號
壹、調整喪葬費標準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準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幹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陜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1〕31號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人員遺屬,在此標準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