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都不能確定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的壹種手段。然而,在中國被捕後,他們失去了生活自由,被關了起來。如果以後放人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就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辦錯案了,應該追究責任,所以壹般都是批捕後判刑。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等阻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取保候審。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因病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但要懷孕或自己哺乳嬰兒。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對已經依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審。經過訊問審查,認為有逮捕必要但證據不足。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應證據,但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存在社會危險性。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