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利建設資金的計稅依據是業務收入(包括其它業務收入).
依據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充實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同負擔.
第三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
(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有優惠,那附加稅、水利基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稅〔201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