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1個月
按月享用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壹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5%
(註: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於外地最低工資規範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規範壹次性傷殘貼補金
1、五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根據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於外地最低工資規範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規範壹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七級傷殘=自己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自己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自己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自己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是職工自己提出取消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工傷索賠的抵償項目有之下幾種現象:
1、形成壹般挫傷(未到達殘疾)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壹段時間的夥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壹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形成傷殘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壹段時間的夥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壹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佐器具費、壹次性傷殘貼補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3、形成死亡的抵償
喪葬貼補金、壹次性傷亡貼補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第壹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四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五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