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範圍:分類改革後的壹、二、三類公益性事業單位。
根據政策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用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國家和省規定,濱州參保事業單位為:分類改革後的壹類、二類、三類公益性事業單位。
正在逐步轉制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事業單位,以及類型尚未確定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劃歸生產經營但尚未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暫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企業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範圍。改革前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編外人員,已退休的,可繼續留在參保範圍內;未退休的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納入改革範圍。
繳費比例:個人繳納工資基數的8%,單位繳納工資基數的20%。
邊肖了解到,以上參保個人年薪收入中的指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費率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職工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按照規定,現階段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應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相對應,如房、財、暖三項改革補貼和以精神文明獎為主的獎勵性補貼,暫不納入繳費基數。對於納入繳費基數的特崗津貼,按照規定,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教師工齡津貼、護士年齡津貼、特崗教師津貼等納入原退休費計算基數的項目全部納入繳費基數,其他特崗津貼暫不納入。
基本養老金待遇與很多因素掛鉤,比如“多繳多得,多繳久得”。
基礎養老金待遇將按照過去退休時的工資進行折現,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多種因素掛鉤,真正體現“多繳費、多繳費、長繳費”。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
首先是基礎養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滿1年繳納1%,主要體現“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將個人賬戶的金額除以國家規定的月數,主要體現“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不再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同步,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各類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逐步建立,從根本上解決了制度不統壹和“雙軌制”問題。
改革前後的待遇銜接方式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間人逐步過渡”
本次改革以2016 10 1為界,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間人群逐步過渡”的方式確定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稱為“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參加以後的待遇調整;改革後參加工作的稱為“新人”,退休時實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稱為“中人”,實行過渡性政策,盡可能保持低的待遇水平。具體來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同時發放,過渡性養老金按照“中間人”退休時的視同繳費年限和職務等級(技術職稱)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是指“中間人”改革前的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指標,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全省統壹計算確定,另行公布。同時,為保證“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設立了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進行新舊辦法對比。新辦法低於舊辦法的,按舊辦法補足;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每年按比例對高於的部分封頂,基本可以保證原有待遇不降低。
獲得特別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領取壹次性退休津貼。
根據改革措施,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在職時給予壹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增加基本退休費比例。改革前,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壹次性退休津貼,經費由原渠道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其他人員,符合原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的,也適用本規定。壹次性退休津貼的標準為:退休時本人月基本工資乘以增加的計發比例,再乘以180個月。
同時,參保人員在同壹統籌範圍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跨統籌範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的,不僅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還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按規定轉移部分資金。無論采用哪種轉移方式,轉移前後工作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參保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